成都蓬勃律师网

wangpengbo.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王律师成功案例 > 正文

叶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09-03-18 16:12:20 来源:王蓬勃


叶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情简介:2008年6月10日,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某酒店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叶某的挎包内搜出三支自制手枪。经鉴定,这三支枪均具有杀伤力。后经侦查机关查明,叶某于5月初从其搭乘的出租车上捡到一个包,下车后才发现包内有三支枪,后被叶某非法持有至案发。经叶某委托的律师的辩护,认为叶某有一些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应从轻判处。法庭经审理后,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办案思路:这个案子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似乎无请辩护律师的必要,但我国对枪支控制得很严,又特别是本案发生在藏独猖獗时期和中国百年奥运前夕,要得到法庭的从轻处理并非易事。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仔细研究本案的相关材料,确定了为被告人从轻辩护的思路。着重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所涉枪支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辩护,同时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贯彻的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如何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如何减少社会对立,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宣告了缓刑。

    附: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朋友的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其有如下从轻情节,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判处:

    一、本案的枪支是捡来的,非法持有枪支具有偶然性。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刚才的法庭调查查实,被告人于4月底在出租车上捡到一个包,起初并不知道里面有枪支,下出租车后才发现本案所涉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具有很强的偶然性,这同为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持有枪支的社会违害性要小得多。

    二、被告人原本是想及时上交枪支,但出于好奇心理才持有枪支至案发,其社会违害性较小。当被告人在捡到枪支后,是准备立即将枪支上交给公安机关,由于其从未见过枪支,出于好奇而将枪支持有。被告人也即将于今年7月回原单位上班,准备于离开四川前将枪支上交公安机关,但就在其要将枪支上交时,被公安机关搜查出来了,因此,其社会违害性相对较小。

    三、本案枪支未被使用,未造成社会违害后果。被告人在捡到枪支后,既未自己使用,也未借给他人使用,只是将枪支非法持有了一段时间,并未造成其它社会违害后果。

    四、本案所涉非法持有枪支数量刚刚达到情节严重的最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的规定,本案所涉2支火药枪刚好达到上款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标准;另外1支仿64式手枪仅达到本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立案标准。在这里提请法庭注意的是,3支枪性质不同,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不宜累加。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到案后无论是在侦查期间,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认罪态度好。

    六、被告人系初犯。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工作认真,尽职尽责,表现良好,无任何劣迹和前科,此次非法持有枪支也是出于好奇而持有,属初犯。

    审判长、审判员,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正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罚思想由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重大转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抑制犯罪、减少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中,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好,系初次犯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同时,家有年迈的父母,母亲和姐姐皆病魔缠身,急需照顾,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将有利于其回归社会,挽救被告人,拯救不幸的家庭。以上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王蓬勃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二○○八年九月一日

    联系电话:13518216764

 

 

大家都在看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非法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