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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

2011-09-19 15:58:52 来源:王蓬勃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新增的第四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拟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委托人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也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其好友委托,该条用“委托人”不恰当,应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行使的是辩护职责,如果让律师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人的某些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无疑让律师承担起了控诉职能,与律师的职责相悖。如果律师要承担这种通报的责任,而律师没有履行,是不是要律师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追究律师的包庇的刑事责任,这样的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要编造其本人或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特定犯罪的事实,加罪于律师,使其获得立功的机会,而可能使律师陷于牢狱之灾;同时,律师也有可能忘记通报或迟延通报,也有可能被追究,那么,哪个律师敢做刑事辩护,如果没有刑事律师的介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法律如何得以正确实施。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建议其向司法机关供述或举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采纳建议的,律师可解除委托。

二、拟修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修改建议

草案拟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通知其出庭说明情况。”

三、拟修改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草案将第五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六十九条。该条系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本人认为该项有歧义,建议修改为:“(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后,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四、拟修改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有关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修改建议

草案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由于被拘留人的家属对其被拘留的情况有知情权,否则其家属其去了何处,而四处寻找或向公安机关报失踪,因此,除不能通知的外都应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关逮捕后的通知,即拟修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也建议作相应修改。

 五、拟修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关律师会见的修改意见

草案拟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其中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为保障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和会见难的问题,建议将“会见时侦查机关不派员陪同”明确写入法律。建议将该款修改为:“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和陪同。                     

六、建议增加一条有关案件进入下一程序时通知家属和律师的规定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进入下一阶段后,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和律师无从知晓,从而影响律师辩护的相关手续和材料及时到达下一环节的办案机关。有的案件的进程较快,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进入审判阶段,而律师和家属都有可能不知道,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不到维护。建议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进入下一阶段后,移送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当在移送后的3日内通知其家属,如果有委托或指定的律师,还应同时通知律师。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蓬勃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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