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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当休矣!
2009-12-09 10:44:09 来源:
中国法学界对拆迁条例的诟病,由来已久。六年前,中国网报道,杭州曾有多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五年前,新华网转载了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赵光喜的文章,建议全国人大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对拆迁条例等争议较大的法规进行修改。
2001年6月制定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为拆迁矛盾频发埋下了隐患,这个条例几乎成了违法暴力拆迁的合法依据和保护伞。
各种学术意见和舆论都在显示,拆迁条例作为宪法和物权法之下的下位法,具有明显的违宪违法性,是到了必须修改或废除的时候了。
第一,这一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宪法和物权法明显相左。该法规是2001年制定的,没有体现2004年修改宪法和2007年物权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精神,又没有做及时的修改。条例强调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而没有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意思。
第二,拆迁条例在内容上没有区别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行政强制征用和为了商业利益的民事交换行为,如果是非公共利益的商业开发,必须遵循民法原则由两个市场主体进行平等的交易,而不能介入公权力,更不能运用国家暴力进行强迫交易。
第三,拆迁条例在程序上的规定也是违法的。如拆迁条例第15条赋予了政府有关部门强拆的权力,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凡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和合法财产,除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外,还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正当程序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必须经司法程序,并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
第四,拆迁条例剥夺了公民在保护自己私有财产时的司法诉讼权。根据拆迁条例第15条规定,在强制拆迁上明显地赋予了拆迁人更大的权力,它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而且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只能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虽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实际上由政府裁决取代了司法裁判,因行政裁决已经发生效力,它不影响拆迁。诉讼只是一种假象。
《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的实施,制造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如不修改或废除,将会载入21世纪的恶法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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