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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今起施行----公开悬赏应兑现
2009-05-13 10:41:07 来源:
人民日报北京5月12日电(记者吴兢)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正是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合同纠纷呈现的特点。2008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近300万件,同比上升19.07%,其数量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的54.20%以上。针对这一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过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适用“情势变更” 防止显失公平。按照该司法解释,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公开悬赏应兑现。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合同无效情形的除外。
在合同上摁手印算数。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注重广泛吸收民意。摁手印这条规定,就来自河北省一位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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