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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污染环境者
2009-08-20 11:23:18 来源: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成都日报8月18日报道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且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外,2005年胡文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决定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因其为从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盐都区法院认为,胡文标、丁月生二人在该起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其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图明显,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后,胡文标委托律师于17日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此前,中国在对类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南京大学法律学者顾翔认为,中国法院开始以新的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其罪名更重,求处刑期也更长,显示了中国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界提示】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修正案(三)》具体规定如下: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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