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蓬勃律师网

wangpengbo.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合同法知识 > 正文

未按约定的日期或数额提供借款或收取借款应担何责?

2009-04-21 15:25:55 来源:


未按约定的日期或数额提供借款或收取借款应担何责?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向贷款人提供借款。如果贷款人不能按期、足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为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甚至会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与此相对应,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情况都有统一的计划和安排,借款人如果不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对贷款人而言,这种利益的损害即表现为利息的损失。因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大家都在看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非法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