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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8-05-07 16:28:30 来源:王蓬勃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现将该罪的法律依据、立案标准和风险防范介绍如下: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风险防范

目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种多发、易发的犯罪,该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法规,危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企业自身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涉事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承受巨大的违法成本和代价。加强对该罪的整治和防范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维护商品的声誉。现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切实提高道德、法律素质,避免因利益驱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目前一些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减少成本,提高利润,不惜偷工减料,低价购进伪劣产品或材料。对此,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为自己设立一道违法红线,应切实提高道德、法律素质,避免因利益驱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二)加强对企业职工的生产、销售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企业应加强对一线的生产技术工人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生产技术水平,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减少、避免生产不合格产品。要切实加强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销售水平,减少、避免销售不合格产品。同时,还要加强生产、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从思想上提高他们的产品质量意识。并将教育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职工岗位安排的依据,为提高企业生产、销售合格、优质产品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三)企业应保证自身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首先要建立、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用制度管理生产和销售,让制度落实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其次,要专门组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对产品生产、销售的全方位监督。企业要规范、优化进货渠道,保证所购进的设备、产品和材料不出或少出质量问题。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设备、产品和材料,应及时联系供货方予以退货。发现一些经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供货方,应及时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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