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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8-03-13 16:33:36 来源:王蓬勃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风险防范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加强对该罪的整治和防范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现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防范安全事故的意识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又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普通职工。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一般是由于自身麻痹大意或轻信能避免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要经常组织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安全生产警示片,做到警钟常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狠抓落实
从经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来看,其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不健全,或虽有规章制度,但却挂在墙上,未落实到行动上。因此,企业应针对安全生产故事易发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在制定出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后,要狠抓落实,防微杜渐,奖惩逗硬。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企业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净化职工队伍,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设施,从硬件设备上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
一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缺失、不合格或老化造成的,因此,企业应购置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淘汰、更换老化、不合格设施、设备。要重点落实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安装,及时发现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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